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是:

  “电子银行”:指通过网络、语音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

  “企业”: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简称客户。

  “客户证书”:是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昆仑银行使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颁发的客户证书,昆仑银行客户证书的存放介质为“e盾”。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号、操作员ID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完全接受《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并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审核通过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如果甲方领取客户证书,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五)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379”、登录乙方网站www.klb.cn或本人持有效证件至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因甲方未根据本协议指定号码拨打电话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证书认证服务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提供,甲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由于CFCA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得到乙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由于CFCA的原因使“数字证书”认证错误、失效而引起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 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对所有使用客户号、客户证书、操作员ID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号、操作员ID、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进行网上银行分级授权管理,合理设置本企业操作员的操作权限和授权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甲方知悉,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九)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企业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损毁、冻结或密码泄露、遗忘等情况,应及时通过营业网点办理更换e盾、初始化及补发证书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删)账号、增(删)操作员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时,应注明付款用途为工资类收入。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三)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四)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昆仑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五)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六)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七)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和修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 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 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或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乙方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号、操作员ID、客户证书及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原因的情况。

  (七)乙方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监控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十)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十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十三)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甲方申请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

  (十五)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十六)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差错处理

  甲方发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379”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协议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企业网银专业版客户,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企业网银查询版客户,本协议自乙方办妥甲方注册开通手续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