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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

  一、产品定义:

  出口跟单信用证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通知/转通知/转让/保兑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或根据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和撤销、转通知和转让、保兑、交单议付、寄单索汇等项环节。

  二、产品功能:

  为出口客户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提供双重付款保证以及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满足其及时收回出口款项,办理结汇、入账手续的需要。

  三、适用对象:

  公司客户。

  四、操作规程:

  (一)通知

  信用证通知是通知行接到开证行开来或他行转来的信用证及相应修改,核实其表面真实性,并将其通知相关受益人的一种业务。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1. 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我行收到国外银行加押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SWIFT系统自动核押;收到国外银行非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非加押SWIFT方式或转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首先应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鉴是否相符, 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编号和登记。信用证印押核符或表面真实性确认后,国际业务部门将该证相关信息录入BIBS系统。

  3. 审核信用证。主要包括:

  (1)开证行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审核。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是否稳定、该国对受益人所在国的政策倾向、该国的外汇管制政策等都是决定能否安全收汇的重要因素。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

  (3)信用证性质的审核

  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对于信用证中付款条件含糊不清的,在开证行未澄清前,不得为客户办融资。

  (4)信用证一般内容的审核

  信 用证应明确表明开证日期和开证行;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点是否齐全;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必须清楚完整;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清楚完整; 信用证的币别和金额;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信用证中如含有软条款或矛盾、错误等对安全收汇不利的条款,应通知受益人洽开证 申请人改证等。

  4. 审核信用证工作完毕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二)修改和撤销

  1. 信用证修改书的审核。信用证修改书的审核包括对其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及其基本内容的审核。

  2. 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3.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必须经过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的一致同意。如受益人要求撤证,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备函盖章,说明原因,并将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退我行。如开证行要求撤证,我行应首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备函盖章后,再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将正本信用证及有关附件退回开证行。

  (三)转通知和转让

  1. 信用证转通知是指开证行委托其境外代理行将其开立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过第三家银行通知给出口商的行为。办理信用证转通知业务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转通知,将信用证的内容完整地转出。

  (2)如开证行未指定异地通知行,我行应选择本系统的分支行作为异地通知行。原通知行应负责核对印鉴或密押,并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由异地通知行审核。如异地通知行非我行系统分支行,我行应向通知行收取转通知费。

  2. 信用证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

  (1)只有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办理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我行被指定为信用证转让行时,方能办理转让。除可转让信用证中的货物金额、单价、装运期、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保险的投保比例可以改变以外,未经开证行同意,转让行不得对信用证中的其它内容随意更改。

  (2)办理转让信用证的一般程序为:申请、编号和登记、审核《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缮制转让信用证和有关会计传票、收取银行转让费用、填写转让信用证档案。审核《信用证转让委托书》时,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①所填写的开证行名称和号码是否和所附的信用证正本一致。

  ②转出的货物名称和数量是否包括在信用证之内。

  ③转让的金额和单价是否在原证规定的金额和单价之内。

  ④转让申请人是否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⑤有效期和装运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之内。

  ⑥交单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之内。

  ⑦投保比例是否大于或等于原证。

  ⑧转让委托是否明确。

  ⑨是否明确保留拒绝将以后的修改书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⑩转让行费用是否由第一受益人承担。

  (四)保兑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即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保兑行的付款是无追索权、终局性的付款。保兑行可以是信用证的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以外的信誉良好的第三家银行。

  1. 办理信用证保兑的基本条件

  (1)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是我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并有代理行单证额度、国家风险额度。

  (2)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稳定。

  (3)开证行与我行有良好的单证往来记录,收汇考核记录良好。

  (4)受益人是我行无不良结算、收汇记录的长期客户。

  (5)被保兑的信用证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6)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且没有不利于我行收汇的条款。

  (7)信用证允许向开证行电索汇或直接向偿付行索汇。

  (8)信用证中如果明确指定我行为保兑行,则信用证必须由我行通知受益人,汇票的付款人为我行。

  2. 办理信用证保兑的主要流程

  (1)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对于可转让信用证,我行不予加具保兑。

  (2)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应及时向开证行发出“保兑通知”。

  (3)受益人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到我行,我行应按相关国际惯例认真审核单据。对于不符点单据,在受益人确认无法改单的情况下,我行将免除保兑责任,同时应通知受益人我行保兑责任已解除。

  (4)信用证保兑占用代理行单证额度,不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5)如果我行不准备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五)交单议付

  1. 当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受益人应填写《客户交单联系单》(见合同文本)一式三联,连同正本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如有)和单据一并送交我行。

  2. 审核单据。

  (1)纵向审核,即单证一致。应注意以下内容:信用证有效期是否已过;所交单据的种类、名称和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交单日期和装船日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之内;所提交单据的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横向审核,即单单一致。应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汇票、提单、保险单以及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

  (3)其他审核要点。如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承兑/付款/延期付款,单据应提交指定银行。

  3. 议付。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的前提是议付行取得开证行的议付授权,代理开证行接受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且支付对价。议付行在开证行拒付或客户欺诈的情况下将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办理信用证议付的基本条件:

  (1)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是我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并有代理行单证额度和国家风险额度。

  (2)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稳定。

  (3)开证行与我行有良好的单证往来记录,收汇考核记录良好。

  (4)受益人是我行无不良结算、收汇记录的长期客户。

  (5)信用证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6)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明确指定我行为议付行或为自由议付。

  (7)信用证中没有不利于我行安全收汇的条款。

  经办行除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信用证是否为转让信用证。如果提交单据的受益人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我行不做议付。对于存在不符点的单据,我行不做议付。

  (2)对于已做议付的单据,经办行应在出口索汇面函上注明字样。

  (3)办理议付的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4)办理信用证议付占用代理行单证额度。

  (六)寄单索汇

  1. 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如果审单中发现不符点,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如果不符点是可修改的,且有足够的修改时间,可将单据退受益人请其修改,或受益人授权我行代其修改。

  2. 单据审核完毕,经办人员根据客户交单联系单中的审单记录和客户意见,缮制出口索汇面函。

  3. 根据信用证不同的偿付条款,我行缮制的寄单索汇面函有两种,一种是给开证行的“寄单索汇面函”,另一种是分别给偿付行的“索汇面函”和给开证行的“寄单面函”。

  (1)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当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时,我 行应将全部单据寄往开证行。缮制寄单索汇面函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抬头人应是开证行;面函的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之内,除非已电提或表提不符点;如 果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交单期,但单据是在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提交的话,应在面函上注明单据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提交。面函的金额应与汇票/发票的金额以及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应明确注明信用证号。面函上的单据份数应与单据的实际份数以及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2)向偿付行索汇

  如果信用证指定了另一家银行作为偿付行,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向该偿付行索汇。向偿付行索汇可分为电索和信索。

  ①电索

  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电索或没有规定不允许电索,我行在审核信用证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可以向信用证指定的偿付行进行电索,索汇电文要简明扼要。电索时,不必向偿付行寄证实书,也不需向偿付行邮寄索汇面函。

  ②信索

  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允许电索,我行可用信函方式向偿付行索汇。信索时,使用我行的寄单索汇面函(见合同文本)。缮制面函时,除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时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开证行和偿付行应填写在正确的位置。对于可以办理以电代邮索汇的业务,可采取以电代邮方式向偿付行索汇。

  4. 寄单。根据信用证中的寄单要求将单据寄往开证行。信用证的寄单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1)汇票寄偿付行,其余单据寄开证行。(2)全部单据寄开证行。

  (七)收汇

  1. 催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币种、不同收汇方式,我行应在单据寄出后,分别按邮程和开证行合理工作时间逐单估算正常的收汇时间,或查询快递公司开证行签收单据时间,以此计算。远期信用证项下业务超过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日2天或超过远期天数加上述时间而未收汇的,经办行要逐笔致电有关开证行或偿付行催促其付款。

  2. 收妥入账。收到开证行付款,未收取有关费用的,在扣收有关费用后,我行应根据客户的指示将款项直接入受益人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