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国际业务 > 外汇业务 >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

  一、产品定义: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是指我行吸收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单位、驻华机构外汇资金的业务。这里的境内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单位外汇存款账户是指境内单位和驻华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指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开证保证金账户等。

  2.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是指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外汇资本金账户、投资款临时专户、资本变现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境内单位、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二、产品功能:

  不仅能够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而且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满足客户的外汇资金在货币形态上达到增值的需要。

  三、适用对象:

  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

  四、操作规程:

  (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单位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 境内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需提供申报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驻华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2)工商登记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向境内单位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向驻华机构开出《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

  3. 中资境内单位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我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10天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第四联送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申领《外汇账户使用证》。

  外商投资企业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我行办理开户手续。

  驻华机构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到我行办理开户手续。

  4. 境 内单位原则上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核准。在已经使用外汇 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银行方面不受限制。

  (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B股交易账户除外)

  1. 境内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申报材料:

  (1)开户报告。

  (2)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开立发行外币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开立资产变现专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文件、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开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开户报告。

  (2)汇款凭证或签定的投资意向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开出“开户通知书”。

  2. 单位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我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境内单位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时,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可按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直接到我行办理;单笔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含)的外币现钞,需按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我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境内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四)境内单位、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开户通知书”中外汇账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利率:单位外汇活期存款利率按照金额大小实行不同利率。对等值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存款,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币种的外汇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等值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存款,在上级行允许的浮动范围内由经办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超过允许上浮幅度的需报上级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