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电子银行 > 短信服务 > 服务协议

“短信即时通”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满足甲方(客户)及时了解资金变动,提高乙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水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通过与通信运营商合作,为甲方提供资金变动的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一)通知服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签约账户(甲方在乙方签约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发生变化时,乙方及时将甲方签约账户的时间、卡号后四位、地点、(批量代扣显示收款单位)、方式(批量代扣、存现、取现、转入、转出、POS消费)、发生金额、卡内余额,以中文短信方式传送至甲方指定手机。(二)提醒服务:根据乙方服务技术的不断升级,甲方将会逐步享受相关业务提醒服务。

       第二条 签约方式甲方通过在我行网点签约或在线签约方式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在线签约是甲方通过互联网、通讯网络登录到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按乙方的要求签订“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 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及支付时间、方式年服务费用:人民币24元/手机/账号,平均每月人民币2元/手机/账号,现办理暂时免费。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起终止。收费时间为每月5日至10日,服务费用自签约客户账户中扣除。如乙方需调整下一年度收费标准、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发送方式等,甲方同意乙方以公示或短信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手机应当支持中文短信服务,提供签约账户应当在甲方名下且状态正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因甲方手机不支持中文短信,用户未在服务区或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在开通“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功能时,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签约手机与签约账户对应关系;签约账户注销,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在变更、挂失和注销签约手机号码时,必须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及时终止或变更甲方的服务内容;若甲方通知不及时,或甲方放弃使用签约手机号码但未及时解除签约关系,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项目,但乙方在做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要求解除本“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协议,属于甲方单方违约,甲方已交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在甲、乙双方约定扣收服务费时,如果甲方提供的账户资金不足,可在余额补足时实时扣除,连续三个月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通知甲方。

       第八条 乙方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关系终止,甲方同意乙方终止本“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协议,但乙方应以营业厅公告或网站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条 受现有通信技术水平的制约,乙方可能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信息的,或可能偶然出现“短信即时通”信息失真、漏收、延时。甲方充分理解并承诺不以上述原因要求乙方经济、精神赔偿或退赔服务费。如果乙方提供的“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与甲方的银行账户资金不符,甲方同意以银行账户记录为准。

      第十条 甲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或账户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当到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手续,以免泄密甲方的账户信息。如因甲方未及时变更或终止服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因甲方手机号码录入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和/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知悉和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同时甲方承诺不利用‘短信即时通’业务非法获取或侵犯他人财产秘密。

      第十二条 如甲方中途终止协议,乙方不退还已收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线签约方式以甲方阅读并点选同意后生效,至双方协商终止协议之日或本协议约定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十六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昆仑银行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昆仑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为了满足甲方(客户)及时了解资金变动需求,提高乙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水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通过与通信运营商合作,为甲方提供资金变动的信息服务(以下简称“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通知服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签约账户(甲方在乙方签约的银行卡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昆仑山等四种借记卡)内的资金发生变化时,乙方及时将甲方签约账户的时间、卡号后四位、批量代扣显示收款单位、方式(批量代扣、存现、取现、转入、转出、POS消费)、发生金额、卡内余额,以中文短信方式传送至甲方签约手机号码。
       (二)提醒服务:根据乙方服务技术的不断升级,甲方将会逐步享受相关业务提醒服务。

       第二条 签约方式:甲方通过在线签约方式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在线签约是甲方通过互联网、通讯网络登录到乙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个人网银、电话银行或拨打95379客服热线,按乙方的要求签订“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的行为。

       第三条 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及支付时间、方式
       月服务费用:人民币2元/手机/账户。
       服务期限为自成功扣费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起终止。扣费时间为每月最后一日,本月扣费下月生效。如乙方需调整收费标准、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发送方式等,乙方将提前至少三个月以公示或短信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手机应当支持中文短信服务,提供签约账户应当在甲方名下且状态正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因甲方手机不支持中文短信,用户未在服务区或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在开通“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服务功能时,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签约手机与签约账户对应关系;签约账户注销,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在变更、挂失和注销签约手机号码时,应及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个人网银、电话银行自助完成操作或者通过拨打95379客服热线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及时终止或变更甲方的服务内容;若甲方通知不及时,或甲方放弃使用签约手机号码但未及时解除签约关系,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项目,但乙方在做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要求解除本“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协议,属于甲方单方违约,甲方已交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在甲、乙双方约定扣收服务费时,如果甲方提供的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扣款失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通过短信通知甲方。

       第八条 乙方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关系终止,甲方同意乙方终止本“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协议,但乙方应以营业厅公告或网站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条 受现有通信技术水平的制约,乙方可能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信息的,或可能偶然出现“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信息失真、漏收、延时。甲方充分理解并承诺不以上述原因要求乙方经济、精神赔偿或退赔服务费。如果乙方提供的“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与甲方的银行账户资金不符,甲方同意以银行账户记录为准。

      第十条 甲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或账户发生变化时,甲方应登录到乙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或拨打95379客服热线,办理变更或终止“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业务服务手续,以免泄密甲方的账户信息。如因甲方未及时变更或终止服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因甲方手机号码录入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和/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知悉和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同时甲方承诺不利用“小额动账短信即时通”业务非法获取或侵犯他人财产秘密。

      第十二条 如甲方中途终止协议,乙方不退还已收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登录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个人网银、电话银行阅读本协议并点选同意后生效,至双方书面协商终止协议之日或本协议约定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情形出现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十六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