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个人业务 > 银行卡业务 > 联名卡章程


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昆仑天缘卡”联名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业务领域,完善服务手段,向社会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准确的金融服务,促进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分行”或“发卡银行”)办理“昆仑天缘卡”的分支机构、特约单位和“昆仑天缘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同时遵守此章程及《昆仑银行金融智能卡(复合借记卡)章程》。

  第二条 “昆仑天缘卡”是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行(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以磁条和芯片为存储及支付介质,具有借记卡功能、电子现金支付和行业应用功能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天缘卡持卡人可享受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内部专用服务。

第二章 申领

  第三条昆仑天缘卡”的发行对象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辖区居民及与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作关系单位中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昆仑天缘卡”的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制。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填写“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书”,并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均可在昆仑银行申领“昆仑天缘卡”,不需提供担保。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申领人需在昆仑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昆仑天缘卡”的存款主账户,并设定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和涉及电子现金账户以及行业应用账户(以下称应用账户)的交易,昆仑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 申领人以办卡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昆仑天缘卡”的基本账户,持卡人在柜台、ATM(自动柜员机)及CDM机上存取款和转账应使用其存款主账户,在POS(销售点终端)上结算可分别使用其存款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行业应用账户

第三章 使用

  第七条“昆仑天缘卡”存款主账户的使用需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用账户的使用同时应遵循相应的应用账户规范。

  第八条昆仑天缘卡”具有有效期,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应用账户的有效期根据相应行业应用要求执行。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到期日前到发卡银行柜台进行换卡,有效期到期日后原卡将无法使用。卡片失效的换卡(以营业网点收回卡片之日计算)30天后方可补登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昆仑天缘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存款主账户挂失。“昆仑天缘卡”上电子现金账户内的款项,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设密码且不可取现,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昆仑天缘卡”上应用账户内的款项遵循相应的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昆仑天缘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卖。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昆仑天缘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凭卡在昆仑银行柜面办理存款主账户存取款、转账,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圈存,可在外围设备进行存取款、转账(需在柜台开通此功能)、消费等,机场集团内部可通过充值机对“昆仑天缘卡”用户发放补贴(应用账户),持卡人可在机场集团内部消费机上进行消费。

  第十三条 “昆仑天缘卡”持卡人的资金应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昆仑银行柜面或ATM机上提取其存款主账户上的现金,在ATM机上取款,没有次数限制,单笔最高取现不超过5000元,单卡一日累计取现不超过20000元。持卡人在昆仑银行ATM机上可办理其存款主账户转账,每卡每日可转账上限为50000元,无最低限制。

  第十五条 持卡人跨行取款、圈存,按昆仑银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片和密码在具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其相应款项从存款主账户中支付。持卡人可凭卡芯片在具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不验密电子现金消费,其相应款项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支付。持卡人可凭卡在特定商户进行行业专用支付,其相应款项从应用账户中支付。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昆仑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一日内在ATM机上连续3次输错卡密码的,该卡片内存款主账户即被锁定,持卡人需持“昆仑天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解锁。持卡人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能一次正确输入密码,则立即开通“昆仑天缘卡”存款主账户。若在解锁时不能一次正确输入密码,则需在开卡银行所辖任意网点办理卡密码挂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有效期满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乌鲁木齐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片归还该办理网点。非有效期满换卡的按昆仑银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卡片毁损或失效的,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内的余额在营业网点收回卡片30天后方可补登或销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昆仑银行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机器吞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营业时间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通知书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

  第二十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昆仑天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昆仑天缘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昆仑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昆仑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昆仑天缘卡”持卡人与中国银联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昆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昆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四章 挂失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昆仑天缘卡”和个人密码。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昆仑天缘卡”应及时口头挂失。持卡人向昆仑银行申请口头挂失,必须在5天内到原发卡银行补办书面正式挂失手续,口头挂失不产生手续费,5天后口头挂失自动取消。持卡人发现银行卡丢失后,联系各自食堂管理人员,办理银行卡内餐补区域的挂失手续(此措施为防止有人捡到卡后,进行刷卡消费,造成银行卡主不必要损失)。口头挂失自动取消后,若客户未及时办理正式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昆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均只针对“昆仑天缘卡”的存款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应用账户内的款项遵循相应的行业规范标准执行。对因客户遗失卡片造成的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经济损失,昆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昆仑天缘卡”丢失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书面正式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挂失手续费按昆仑银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业务遵循《储蓄管理条例》中挂失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妥正式的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昆仑银行迎宾了社区支行、五一路支行办理补办新卡手续。办理密码书面正式挂失若为本人办理可当时办理密码重置。持卡人携新补办的“昆仑天缘卡”前往各个餐厅办理餐费补发业务。

第五章 收费及计息

  第二十七条 “昆仑天缘卡”存款主账户内的存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不计息。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昆仑银行的发卡需要修改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修改和调整的内容报经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正式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持卡人如拒绝该等变化,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出销卡申请,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原卡片,视为同意该等变化。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领“昆仑天缘卡”须缴纳工本费。因“昆仑天缘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非有效期满换卡的须收取换卡手续费。如“昆仑天缘卡”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六章 销户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昆仑天缘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如“昆仑天缘卡”芯片损坏,需30天后全部脱机交易流水清算完毕,客户持借记账户销户凭证方可销电子现金账户。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 持卡人凭有效“昆仑天缘卡”按规定办理存款主账户的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圈存、消费、查询等业务。芯片 上所记载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交易明细记录数量以芯片实际容量为限。持卡人可通过终端及其他读卡设备联机或脱机查询其账户中已清算交易的明细记录。如遇拒绝受理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查询核对卡信息。

  (三) “昆仑天缘卡”存款主账户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引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 如持卡人停止使用“昆仑天缘卡”,持卡人与昆仑银行之间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 持卡人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信息资料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 持卡人需注销“昆仑天缘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销卡手续,交回卡片。

  (七) 持卡人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昆仑天缘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义务

  (一) 发卡银行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 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存款主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供其他账户交易明细及对账单。

  (三) 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资格并可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四) 发卡银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或变造“昆仑天缘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昆仑天缘卡”、冒用他人“昆仑天缘卡”等。

  (五)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昆仑银行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个人结算账户协议、领用合约、本章程条款以及相关业务规定,不再逐一通知客户,持卡人如拒绝相关条款的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出销卡申请,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原卡片,则视为同意相关条款的修改。

  (七) 由于供电、通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社会、政治动荡造成的灾难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昆仑天缘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联名卡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因发卡银行故意或过失而给持卡人及机场集团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发卡银行联名卡管理办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

  (三)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昆仑天缘卡”产品发展及受理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持卡人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四)有义务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证“昆仑天缘卡”申请和使用“昆仑天缘卡”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五)机场集团有义务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昆仑天缘卡”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审查、核对身份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留底备查;

  (六)“昆仑天缘卡”镶嵌机场集团行业应用功能,在“昆仑天缘卡”行业应用功能出现问题时,机场集团有义务同发卡银行高效合作,尽力为持卡人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七)如因机场集团原因造成“昆仑天缘卡”持卡人损失、行业应用区域资金损失等的,相应责任由机场集团承担;

  (八)因签订和履行本章程而知悉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商业机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办理。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金融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