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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大庆分行“家园通卡”联名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仑银行大庆分行家园通联名卡(以下简称“家园通联名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昆仑银行总行公布的《昆仑银行金融智能卡(复合借记卡)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家园通联名卡卡种为昆仑银行金融智能卡(复合借记卡),是由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二公司(以下简称物业二公司)合作发行,由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个人客户签发的带有“银联”标识的, 可以在本行和特约单位联网终端上使用的具有借记和电子钱包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银行,依照本章程持有家园通联名卡者为持卡人。所有权人依照本章程有权停止家园通联名卡的使用,或予以注销。

  第四条  家园通联名卡的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相关人均需接受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家园通联名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本行及物业二公司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家园通联名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凡符合条件并同意接受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向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申领家园通联名卡。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申请资料到本行指定营业机构申领家园通联名卡。

  第七条  申请人申办家园通联名卡时,应按规定填写本行相关复合借记卡申请表,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在申请表中填报的各项资信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协议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经本行审查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八条 申领人需在昆仑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家园通联名卡的存款主账户,并设定密码,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和涉及电子现金账户以及行业应用账户(以下称应用账户)的交易,昆仑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  申领人以办卡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家园通联名卡的基本账户,持卡人在柜台、ATM(自动柜员机)及CDM机上存取款和转账应使用其存款主账户,在POS(销售点终端)上结算可分别使用其存款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行业应用账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家园通联名卡基本功能

  (一)信息存储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应用信息包括物业二公司小区物业的相关业务信息。

  (二)信息查询功能: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所辖营业机构及物业二公司小区物业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

  (三)金融功能:家园通联名卡具有存取现金、查询、转账结算、投资理财、消费、代收代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电子钱包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及圈存、查询等功能。此外,持卡人还可用电子钱包和借记功能,实现小区物业内的金融支付及相关金融业务。

  (四)个性化功能:持卡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通家园通联名卡小区物业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权限及功能。

  第十一条  持卡人所持有的家园通联名卡的具体功能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发卡银行及小区物业的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家园通联名卡存款主账户的使用需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用账户的使用同时应遵循相应的应用账户规范。

  第十三条  家园通联名卡具有有效期,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应用账户的有效期根据相应行业应用要求执行。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换领手续,有效期到期日后原卡将无法使用。卡片失效的换卡(以营业网点收回卡片之日计算)30天后方可补登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家园通联名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存款主账户挂失。家园通联名卡上电子现金账户内的款项,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设密码且不可取现,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家园通联名卡上应用账户内的款项遵循相应的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家园通联名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家园通联名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凭卡在昆仑银行柜面办理存款主账户存取款、转账,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圈存,也可在外围设备进行存取款、转账(需在柜台开通此功能)、消费等。

  第十八条  家园通联名卡持卡人的资金应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昆仑银行柜面或ATM机上提取其存款主账户上的现金,在ATM上取款,没有次数限制,单笔最高取现不超过5000元,单卡一日累计取现不超过20000元。持卡人在昆仑银行ATM机上可办理其存款主账户转账,转账每卡每日可转账上限为50000元,无最低限制。

  第二十条 持卡人跨行取款、圈存,按昆仑银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凭卡片和密码在具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其相应款项从存款主账户中支付。持卡人可凭卡芯片在具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不验密电子现金消费,其相应款项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支付。持卡人可凭卡在特定商户进行行业专用支付,其相应款项从应用账户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昆仑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一日内在ATM机上连续3次输错卡密码的,该卡片内存款主账户即被锁定,持卡人需持家园通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解锁。持卡人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能一次正确输入密码,则立即开通家园通联名卡存款主账户。若在解锁时不能一次正确输入密码,则需在开户网点办理卡密码挂失。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有效期满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片归还该办理网点。非有效期满换卡的按昆仑银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卡片毁损或失效的,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内的余额在营业网点收回卡片30天后方可补登或销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昆仑银行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机器吞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营业时间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ATM打印的通知书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家园通联名卡持有人的材料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持卡人必须遵守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关于吞没卡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家园通联名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家园通联名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家园通联名卡持卡人与中国银联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昆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所辖的营业机构及自助设备等,使用密码查询账户余额。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相关业务,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家园通联名卡不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必须先存后支。

  第三十一条  家园通联名卡适用于物业二公司小区业主,持卡人可根据适用范围开通相应的使用权限功能,若持卡人、地点发生变化需增加、修改、去除部份权限及功能的,必须及时通知物业二公司小区物业及发卡银行进行权限及功能的变更,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章  挂  失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家园通联名卡和个人密码。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物业二公司及发卡银行申请挂失重绑。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家园通联名卡应及时口头挂失。持卡人向银行申请口头挂失,必须在5天内到原发卡银行补办书面正式挂失手续,口头挂失不产生手续费,5天后口头挂失自动取消。口头挂失自动取消后,若客户未及时办理正式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均只针对家园通卡的存款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应用账户内的款项遵循相应的行业规范标准执行。对因客户遗失卡片造成的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家园通联名卡丢失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正式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挂失手续费按昆仑银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业务遵循《储蓄管理条例》中挂失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办妥正式的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办理密码书面正式挂失若为本人办理可当时办理密码重置。

  第三十六条  如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发卡网点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网点申请恢复使用原卡。在发卡网点受理书面挂失后又找回原卡的,原卡不能恢复使用,只能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网点申请补发新卡。

  第五章  计息及收费

  第三十七条  家园通联名卡存款主账户内的存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的同期同档次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不计息。

  第三十八条  家园通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昆仑银行总行公布的复合借记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内容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持卡人如拒绝该等变化,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出销卡申请,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原卡片,视为同意该等变化。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十条 申请人申领家园通联名卡须缴纳工本费。因家园通联名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非有效期满换卡的须收取换卡手续费。如复合借记卡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六章 销户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家园通联名卡时,应先到物业二公司小区物业办理家园通帐户的销户手续,持相关证明资料再到我行营业网点,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我行。如家园通联名卡芯片损坏,需30天后全部脱机交易流水清算完毕,客户持借记账户销户凭证方可销记电子现金账户。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家园通联名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圈存、消费、查询等业务。芯片上所记载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交易明细记录数量以芯片实际容量为限。持卡人可通过终端及其他读卡设备联机或脱机查询其账户中已清算交易的明细记录。如遇无故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我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查询核对卡信息。

  (三)家园通联名卡存款主账户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持卡人可随时终止使用家园通联名卡,但与家园通联名卡相关的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有变更时,必须及时、据实向我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信息资料而引起的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家园通联名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家园通联名卡。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使用家园通联名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银行要依法合规经营家园通联名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 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存款主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供其他账户交易明细及对账单。

  (三)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可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家园通联名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四)发卡银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或变造家园通联名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家园通联名卡;冒用他人家园通联名卡等。。

  (五)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昆仑银行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个人结算账户协议、领用合约、本章程条款以及相关业务规定,不再逐一通知客户,持卡人如拒绝相关条款的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出销卡申请,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原卡片,则视为同意相关条款的修改。

  (七)由于供电、通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社会、政治动荡造成的灾难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复合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联名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物业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昆仑银行家园通联名卡产品发展及小区物业相关功能受理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

  (二)物业二公司有义务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证持卡人申请和使用昆仑银行联名卡活动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三)物业二公司对因签订和履行《昆仑银行联名卡合作协议书》而知悉的甲方客户信息、交易数据、商业机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智能卡章程》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办理。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金融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昆仑银行大庆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