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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III类账户

您好,申请三类账户要求证件类型为二代居民身份证。如需修改,请您携带二代身份证全网昆仑银行任一网店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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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0 **** 7498/压马路/一类账户
    • 6210 **** 7498/压马路/一类账户
    • 6210 **** 7499/压马路/二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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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隆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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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您的手机号发生变更,请您及时进行维护。

昆仑银行电子账户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客户(下称“甲方”)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昆仑银行电子账户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是:
          “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互联网向乙方自助申请,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仅供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而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指在甲方使用电子账户过程中,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客服号码以手机短信息方式发送到注册手机号码的特定代码。
          “预留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注册及开立电子账户时,使用到的银行预留唯一手机号码。预留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动态口令和交易提示短信等。乙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绑定账户”:是指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设定的,甲方本人实名制开立且真实、实际控制、合法持有的有效银行卡,可以是乙方或其他银行的银行卡账户。电子账户暂未开通对外转账功能情况下,只能向绑定账户转出款项。
    第二条 申请与开立
          一、甲方通过乙方银行网站、手机客户端软件等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填写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如绑定他行银行卡账户,需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电子账户的申请。乙方有权依据开户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开户,且无需给予原因解释。乙方有权根据账户管理需要,根据绑定账户的情况调整申请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具体以申请时乙方实际情况为准。
          二、甲方自愿申请在线开立乙方电子账户,在电子账户的开立、使用及销户过程中,同意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昆仑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政策及乙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并承诺申请电子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乙方的业务规定,电子账户开户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其申请。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预留手机号与绑定账户在开户时设定,作为注册和电子账户设置的重要信息,甲方应准确填写在绑定账户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并尽量避免发生变更。对于甲方使用非法、虚假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开立的乙方电子账户,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开立电子账户时乙方需对甲方进行身份识别:a.如绑定账户为他行银行卡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将甲方开户时提供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信息与身份认证;b.如绑定账户为乙方银行卡账户的,乙方有权选择以甲方已持有的乙方银行卡下密码验证的方式识别身份。
    第三条 使用规则
          一、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甲方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乙方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调查。
          二、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账户服务,甲方应按乙方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有权制定和修改电子账户业务收费标准,并在昆仑银行官网、银行网站、手机客户端等任一渠道进行公布。对于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甲方应按照有关金融规章和乙方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
          五、甲方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账户,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各类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手机设备,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透露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使用。因上述任何信息或资料丢失、被盗抢、毁损、泄露等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设置密码时应设置安全级别较高的复杂密码,并应妥善保存密码,不应告知任何人;不应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保护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因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理:
          1.在甲方银行账户满足以下条件时,乙方将甲方账户列入长期不动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银行账户。
          2.在甲方银行账户满足以下条件时,乙方将甲方账户列入零余额账户:活期人民币账户余额为0元超过一年(含)且无签约理财、基金账户的银行账户。
          3.对于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乙方将暂停账户的各类支出以及除绑定账户以外其他途径的资金汇入业务,甲方可通过从绑定账户向电子账户转入资金或在我行柜台、自助渠道申请恢复账户。
    第四条 账户指令与记录
          一、电子账户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银行渠道传递的指令、电子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可视为相关交易的有效凭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电子账户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银行渠道查询、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379。
          三、如乙方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甲方指令,且乙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有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2.乙方如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3.甲方发出的数据电文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乙方要求;
          4.电子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甲方指令(上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数据电文表达的甲方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甲方指令一经发出,除乙方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五、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系统内存储的与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相关的电子数据是甲方使用账户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均表明了甲方认可其中的交易内容。
    第五条 委托扣款
          一、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甲方实际产生的资金交易,通过乙方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从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扣款。甲方承诺前述委托扣款视同本人作出,不得向乙方和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提出异议。
          二、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提供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被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通知服务
          一、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生效后,部分情况下自动为甲方的注册手机号签约电子账户的短信通知服务,并遵守乙方短信通知服务的相关规则。
          二、甲方接收乙方短信通知的手机应当支持中文短信服务,因甲方接收短信通知的手机不支持中文短信、用户未在服务区、通信运营商设备故障、不可抗力或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或及时接收乙方发送的短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若乙方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关系终止,甲方同意乙方终止短信通知服务,但乙方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银行网站公告、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提前公告。
          四、甲方提供的注册手机号码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信息采集、披露与保密
          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获知的甲方的资料及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客户许可,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披露,或银行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一、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4.乙方接收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确、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5.甲方未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火灾、地震、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二、甲方在使用电子账户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说明或乙方发送给用户的信息(通过向甲方注册手机发送短信或通过电话语音形式发送)内容是甲方使用电子账户的相关规则的组成部分,甲方使用电子账户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相关规则,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单方修改电子账户的相关规则。
          三、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电子账户,乙方查实确认后,有权从账户中扣转该笔款项。
          四、对于甲方在使用电子账户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甲方所做承诺或约定义务、违反乙方业务规则等)或其它任何乙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删除或屏蔽甲方发布的信息、限制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解除协议、列入黑名单等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在有证据证明甲方或具体交易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等问题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做出给予甲方包括但不限于限权、终止服务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公告与变更
          一、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或暂停所提供的电子化服务渠道、业务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或修改服务费用标准等本协议其他内容,乙方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银行网站公告、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提前公布后,于乙方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在公告生效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账户,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
          二、乙方通过官方网站、银行网站、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发布公告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客户在乙方银行网站或手机银行客户端等相应页面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客户在乙方银行网站或手机银行客户端等相应页面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昆仑银行电子账户客户服务协议》”。
          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自甲方办理电子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