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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详情

编号: *********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类贷款适用)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 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质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一切合法消费支出。借款人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一定时间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用途证明而借款人未按期提交的,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1月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_/_(上/下)浮_/_%,据此确定执行年利率为 {{BaseRate}}%,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第五条 支付与发放

5.1 本合同项下的自主支付方式,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2 本合同项下的受托支付方式,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3 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依据法律规定完成质押的办理登记并持续有效;

B、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4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支付形式为 借款人自主支付 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采用受托支付

5.5 为受托支付之目的,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另行签订《个人贷款受托支付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应切实遵循贷款资金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明确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名称、账户、支付金额进行受托支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分1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支付对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对象名称、账户、金额情况详见《个人贷款受托支付委托书》)

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以上银行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月还息 年还本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2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月20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还款日,则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 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6.4 借款人不享有宽限期。

6.5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贷款状态应为正常,并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5天向贷款人取得申请。

7.2 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至少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9.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方式(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9.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 贷款担保

10.1 除信用贷款外,担保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 质押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担保条款。贷款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另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本合同中涉及担保的有关条款不再适用。

10.2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1.2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三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A、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B、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C、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1.3 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扣收

12.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2.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费用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质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质物

15.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15.2 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5.3 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5.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5.5 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5.6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15.7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六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交付和登记

17.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7.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八条 质物的处分

1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5.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5.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8.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18.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于贷款人依据第18.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授权贷款人也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18.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