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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首次警示资金池风险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13日

  9日发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以专栏的形式,首次警示了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

  央行指出,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要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足额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同时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的“防火墙”,避免表外业务风险的跨市场、交叉性传染。

  报告指出,截至2012 年末,存续银行理财产品3.1 万支,资金余额6.7 万亿元,同比增长64.4%。目前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占全部表外理财产品支数的比例超过50%。近期,资金池理财产品因其一些特征所隐含的风险而引起了较多关注。

  这些风险包括不单独核算投资收益、期限错配、资产和负债的双重表外化、信息不透明、权责不明确等。

  央行要求,在发挥好银行理财业务积极作用的同时,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需要引导商业银行审慎、规范推进理财业务创新。

  一方面要做到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应着重考量其风险收益的分担是否合理。首先要求理财产品可单独核算,这是考查风险和收益的基础;其次是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即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原则。银行应设计合理的收益和损失分配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

  另一方面,要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要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足额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同时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的“防火墙”,避免表外业务风险的跨市场、交叉性传染。

此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理财产品发行、存续和到期等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投向、风险评级、客户收益等信息,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提高产品透明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权责。应在制度层面给理财产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厘清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银行和投资资产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尊重理财产品契约本身的严肃性。银行由于在专业技能、信息、决策和谈判能力上的优势,应始终把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并做到谨慎投资。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