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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9日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1023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参与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在内的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具体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对于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的资质,办法称,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其董事会应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同时要建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此外,保险公司还应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为有效管控风险,办法还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同时应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不仅如此,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在综合内外部信用评级情况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还应为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同时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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